网上发帖侮辱英烈,法院判了!
2021年3月,女子许某在微博账号公开发言,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引发群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北京警方接网友举报后,当天将许某抓获归案。
10月12日,北京东城法院发布微博表示,法院已对被告人许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庭审中,许某自愿认罪受罚。(以上内容来源于微博)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亦有边界。《民法典》、《刑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都有规定侮辱英雄烈士的法律责任。
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它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经查被告人徐某使用微博账户先后发布两条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内容的信息,阅读次数达9万余次,引发广大人民群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达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入罪标准,庭审中徐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当其罪。同时,侮辱英雄烈士,损害英雄烈士名誉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令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已先后有多名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不法之徒受到了法律制裁。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根据相关法条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很可能触犯《刑法》。即使达不到入刑标准,也可能会涉及相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案例为宁波市人民检查院提起的侵犯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判决案例(内容来自宁波来发公众号)
2019年8月14日下午,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西苕溪水域两名群众落水,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安吉中队中队长吕挺带队前往救援,在救援中,吕挺同志壮烈牺牲。
2019年8月16日15时许,曹某在上班时,看到从其手机弹出的一个标题为“痛心!救人失联的湖州安吉消防中队长吕挺英勇牺牲”的新闻,其用一点资讯的用户名(昵称:“为你丢了江山又如何”)在新闻视频评论下公然发表极端侮辱性言论,且在网民谴责后仍发表“英雄背后谁知道活着时候收了多少黑心钱”等捏造事实的言论。
2019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治部批准吕挺同志为烈士,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为其追记一等功。
2019年8月17日,浙江省余姚市临山派出所对曹某发表侮辱牺牲英雄的言论进行调查。同日对曹某处以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发现曹某违法行为后,征求了吕挺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吕挺烈士近亲属均表示放弃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宁波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宁波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曹某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曹某的言论发表于吕挺被认定为烈士之前,是否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吕挺是否被评为烈士并不影响其作为国家的英雄的实质,其对这个民族、国家做出的牺牲应当被特别铭记,其个人利益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故应以超过一般的程度予以保护,因此曹某的言论虽产生于在吕挺被认定为烈士前,但并不妨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审理后,宁波中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全国性媒体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曹某承担。
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