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弃楼下小孩吵闹,广东女子扔3个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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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广东某小区内一女子疑似嫌楼下小朋友打乒乓球太吵,将灭火器从三楼扔下。视频资料显示,扔灭火器之前,该女子有观察楼下的动作。扔下之后,楼下传来小朋友的叫喊声,所幸无人受伤。截至目前,涉事女子尚未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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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一经传出,网友十分愤怒,有人认为这不仅涉嫌高空抛物罪,还存在故意杀人的嫌疑,还有人认为该女子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文就此做出一点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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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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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继续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高空抛物罪与故意杀人(伤害)罪辨析

首先要明确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区别,两种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而故意高空抛物行为与故意杀人(伤害)之间才存在竞合关系。根据最高法《意见》中对故意杀人(伤害)罪的规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这类型的高空抛物行为并不构成传统意义的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行为仅仅是类似于针对特定人持刀、投毒等的杀害、伤害手段。

根据视频资料分析,本事件中的女子抛掷灭火器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其抛掷前有“观察楼下”的动作,至于是否是针对特定人员进行抛掷,需根据警方进一步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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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

当故意高空抛物行为针对不特定人员时,两个罪名存在竞合关系。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抽象危险,后者针对的是具体危险。高空抛物罪是一种行为犯,其危险性体现在高空抛物行为本身,而非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公共安全遭受威胁这一状态的危险性。当高空抛物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不特定多数人受伤、死亡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则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中明确:“对于高空抛掷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事件中,该女子抛掷灭火器地点系居民楼3楼,楼下系人员较为密集的居民区,且灭火器质量较大,人为抛出砸伤人可能较大。该女子在抛掷前“探头观望”,应推定其明知楼下有人,却依然实施抛掷行为,至于是否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待警方查明具体事实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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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伤害)罪的辨析

两罪名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而故意杀人(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及身体权。通说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对“不特定”的理解,强调其随时有向“多数”扩张、蔓延的可能性。所以,当实际侵害不具备开放性和扩张性的危险,侵害结果是具体可控的,即使侵害行为针对“不特定人”,也不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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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涉事女子暂未找到,本文仅通过网上流传视频资料简要分析。该事件具体细节需根据后续警方调查核实,该女子是否涉罪,涉何种罪应根据具体事实进一步认定。再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切勿置法律于不顾,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为一时情绪发泄,做出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