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窥女室友洗澡后坠楼,家属索赔88.9万未果
2019年7月20日,一温州姑娘熊某在租用的合租房浴室中洗澡时,察觉到有人偷窥,便呼喊男友陈某,其男友出门时发现合租房的室友李某从卫生间跑回房间后将门反锁。陈某认为李某偷窥自己女友洗澡,敲门,辱骂,叫二房东开门均未果,李某依旧闭门不出。直至警方上门,李某一跃从18楼跳下,送医后抢救无效身亡。
李某家属悲痛难当,将二房东,陈某和熊某告上法庭,索要88.9万元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室友男友报警目的是为解决纠纷,不属于违法侵权行为,虽有谩骂男子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他不可能预见男子跳楼死亡的后果,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室友男友等人的行为都是为了解决前期纠纷的合理行为,即使存在一定的不当行为,也与男子坠楼死亡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非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关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解释有很多学说理论。
目前,我国民法实践中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采取的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会见解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为通常能够引起损害的发生,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其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层判断组成。
“条件关系”指“无行为则无结果”,也即无行为人的行为必然无损害结果发生,其功能在于排除与某种后果无关的事物,具有过滤功能。
本案中,若没有陈某等人的谩骂行为,应当认为不会有熊某跳楼坠亡的结果,故可以认为谩骂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
但在民法中判断因果关系上更注重的是“相当性”的认定。“相当性”指“有此行为通常有此结果”,也即如果行为人有此行为,通常情况下足以发生此种损害结果。
“相当性”判断的标准为具有通常智识经验的社会一般理性人,而非特定领域的专业人士,以免不当拔高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本案中,陈某等的谩骂行为,由社会上的普通人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判断,尚不足以导致李某跳楼。因此,应当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具有“相当性”,也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偷窥他人洗澡是否违法
本案中,李某是否偷窥熊某洗澡我们不得而知。但若情况属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惩罚;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偷看他人洗澡虽是不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未触犯《刑法》,并非犯罪行为,处罚较轻。如果李某确有偷窥行为,诚心道歉,接受惩罚,想必也会得到谅解;如果没有偷窥行为,好好沟通,解除误会,也不会酿成悲剧。
